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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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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

《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为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本机构的性质:为提高全民素质、推进行业创新发展以及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由素质教育工委、素质教育职业技能评审中心联合成立的全国性素质教育、培训发展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全面贯彻素质教育工作方针,推动素质教育人才专业技术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充分认识做好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技能人才专业培养体系,以能力和专业为导向,建立和完善高素质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建立高素质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创新和活力,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加强素质教育人力资源能力培养建设,推进人才结构调整。

第四条 本机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政府指导、专业认证、社会认可 ”的基本工作方针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 作 范围

第五条 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按照“政府指导、专业认证、社会认可 ”的基本工作方针开展如下工作:

(一)研究国内外素质教育理论实践问题,编写素质教育教材。

(二)构建现代国民素质培训认证体系,制定培训标准,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三)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抓好社会对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开发和利用。

(四)负责“国家221高素质人才培养工程”统一对外合作和管理。

(五)对素质教育成果进行鉴定、推广,组织素质教育评价活动。

(六)完成上级主管单位交办的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 作 机 构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素质教育办公室、组织发展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社会活动中心、考试认证办公室、全民素质教育普及工程组委会七个职能部门。
(一) 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委员会财务管理,负责委员会的活动计划与总结;负责委员会活动通知及宣传;负责收集有关活动报道;保持委员会与其他部门、社团的友好合作关系。
(二)素质教育办公室:研究国际国内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教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素质教育教学经验,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如学术讨论会、座谈会以及教学实验、课程讲座、夏(冬)令营等,负责全国素质教育方面的教育培训、评选、认定、德育基地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发展中心:负责委员会下属机构及合作机构的管理,包括入委申报、审批、设立、日常工作沟通、监督及指导等。
(四)教育培训中心:制定委员会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计划,开展讲座、培训、测试、鉴定等工作。
(五)社会活动中心:组织和策划素质教育领域的国内和国际的学术与科技研讨、交流、宣传;负责素质教育成果的推广等工作。
(六)考试认证办公室: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认真、公正地开展培训工作并组织考试与认证,给考试合格学员颁发证书。

(七)全民素质教育普及工程组委会:负责委员会“全民素质教育普及工程”的实施及日常管理、协调。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常务副主任负责制,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各专家委员会、各协作或办事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按不同省份设立地方管理委员会。各地方委员会按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规程规定接受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  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和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组 织 管 理

第十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二)专家委员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教育、培训项目各学科具有重要研究成果和著作或在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拥有国内外教育、科研机构或公司高级职称或职务人士、以及被该行业推荐的带头人组成。
(三)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秘书长代表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管理规程、规定、职责及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四)委员会下设各分专家委员会,分专家委员会由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十一条:专家、教授、顾问的聘任 
    
专家教授、顾问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内一般不实行坐班制。
第十二条 :专家教授、顾问的解聘和辞聘
(
)专家教授、顾问,在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收到续聘通知,即为解聘。
(
)专家教授、顾问,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由秘书长或管委会主任上报并提出解聘报告,经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专家教授、顾问的条件
(
)在国内或省内外相关行业学术的带头人;政府部门;企业界的知名人士、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知名专家学者。 
(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有较大成就和突出贡献。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教授、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
)对培训项目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咨询和评议;

(二)开展有关培训项目教育体系、教学方式、方法、手段和市场运行及管理模式的研究及相应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三)参加管理委员会有关课题的咨询工作。

(四)参与人才教育培训项目的教育办学条件、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的监督和评议。

(五)提出有关报告或建议。

(六)专家教授、顾问的报酬按照按劳取酬,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委员会的标准给予报酬。

第六章   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了解委员会工作进展情况,为委员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六条 将不定期邀请国内外专家就培训项目的课题及各项活动的开展评审、研讨、咨询、及作学术报告及可行性分析。

第七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费用主要来源有: 
(一)上级拨款。
(二)合法项目收入。

第八章 附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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