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创新国家教育制度,为实现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奠定制度基础。这是对教育形势和教育实践要求的回应,是对各地教育制度创新的肯定,是保障教育健康发展的需要。
教育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创新国家教育制度。“十一五”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成就显著,教育改革开放呈现新格局,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正在迈向由大到强的历史新征程。2015年,我国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将从2009年的9.5%上升到10.5%,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将从2009年的9.9%上升到15%;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将从2009年的12.4%上升到2015年的13.3%,其中,受过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将达到87%。教育内外部环境出现的诸多新特点,对国家教育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原有制度相对短缺和僵化的部分,需要加以改革和创新。在“十二五规划”中,这些制度创新被概括为十一个方面,包括: “三个优先”的保障制度、教育公平制度、教育与经济社会结合的制度、民办教育制度、现代教育制度、教育家办学制度、完善政府教育管理制度、考试招生制度等,这些任务是“十一五”规划以来教育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必须也只有通过制度创新才能在这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教育实践要求创新国家教育制度。实践一线最贴近教育需求,其面对的教育问题最尖锐,解决问题的要求最迫切,改革和变化最直接,它是中国教育的原生态表现,是中国教育的活力所在,不容忽视,需要尊重,更需要引导。随着教育实践的蓬勃发展,以及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原有制度的解释力和包容力相对不足,这需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十一五”以来,各地教育制度创新探索蓬勃发展,浙江、山东、江苏、广东、辽宁、福建等省市都已在地方层面进行了制度创新的探索,试图通过创新地方教育制度推进地方教育发展和改革,各地已经进入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活跃期,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模式,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创新提供了丰富的内容,使国家教育制度创新成为可能,也亟待国家制度创新的跟进和升华。
教育健康发展要求创新国家教育制度。制度具有规范教育活动,降低教育成本,引导教育利益相关者,营造良好教育氛围的作用。制度一旦确定,往往相对稳定,可以保障活跃、变动的教育实践,使之向制度引导的方向健康发展,适应教育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创新国家教育制度,目标是促进我国教育更好、更快、更健康地发展,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有利于教育的科学发展。(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万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