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以来,天津市按照教育督导改革试点的要求,本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意见》,创新四个方面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一、创新督导管理体制
根据《教育规划纲要》“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精神,天津市将教育督导工作的规格由市教委管理提升到市政府管理,组建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督委),负责管理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市教督委主任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兼任,直接对市长负责。市教委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与教育联系较多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吸纳其他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各区县分管教育的区县长以及教育系统知名人士担任委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作为教督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教督委的工作要求。内设综合处、督政处、督学一处、督学二处4个处室,分别负责对口督导检查工作。各区县政府也将按照这一模式,改革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二、创新督导评价标准
天津市根据《教育规划纲要》 “坚持督学与督政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县两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职能。
市政府教育督导职能为四项:一是对市政府所属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即同级督政;二是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三是对职业教育主办单位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四是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区县政府教育督导职能共三项:一是对所属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二是对乡镇政府、街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三是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为保证督导检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天津市出台了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标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督导检查《标准》,制定了与之配套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的督导评估《标准》。目前,教育督导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为构建“统一决策,标准管理,督导保证”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创新督导检查机制
一是基础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评价标准涵盖了基础性评价的所有内容,用“过不过”对区县政府、教育局及学校的全面工作进行评价。发展性评价是根据督导周期内的重点工作,在《标准》中选定重点项目,用“好不好”对区县政府、教育局及学校的发展水平和创新成果进行评价。其中将依法落实政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按照规划规定完成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按照规划进度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按照安全规范防范食物中毒和人群踩踏等恶性事故等列为“红线”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基础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均以计分方式实施,评价结果按及格、一般、良好、优秀4个等级区分。基础性评价总分满分的为“及格”,发展性评价总分自低而高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一般、良好、优秀3个等级,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同时向区县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督促巩固成果、整改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二是激励性评价和追责性评价相结合。根据评价结果的等第,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实行问责。
基础性评价结果及格的区县才具备申报表彰奖励资格,发展性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区县,才可获得市政府的表彰奖励。其中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区县,还可经市政府推荐获得国家的表彰奖励。获得表彰奖励区县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区县长及教育局局长,在该轮督导周期内任职不少于2年的,也可获得相应的表彰奖励。
对评价结果不及格的区县政府实行问责,并要求限期整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主管机关书面检讨工作,负有严重责任的校长要列入不称职名单,并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基础性评价总分为“0”分的,还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探索建立责任督学制度。在各区县建立责任督学制度。兼职督学分片负责,随机督导,从学校管理、学科教学两个方面重点进行监督、指导,总结推广学校的经验和典型,纠正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这项制度提高了督导队伍专业化水平,改善了办学行为,形成了保障素质教育实施的长效机制。
四、创新督导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教督委设总督学、副总督学,教督委主任任总督学,部分副主任任副总督学。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新要求,创新了四项制度。
一是首席督学制度。教督委设4名首席督学,由资深专家担任,总督学聘任。分别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及其学校的办学水平、职业教育主办单位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及其所属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水平,进行督导检查的专业指导。
二是督学职级制度。设置一级督学、二级督学、三级督学和见习督学四个职级,由教督委聘任。一般行政编制的督学按照国家编制和职位任命,聘任相应的督学职级;事业编制的督学参照原有职称和实际水平,聘任相应的督学职级。兼职督学也将参照执行。
三是资格认定制度。建立兼职督学专业化发展机制,完善资格认定制度。由教督委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明确督学资格的基本条件,通过资料审查、考查考试、综合评估、资格确认4个评估环节,分综合督政、学校管理、学科教学等3个专业类别分类评估。通过督学资格认定的人员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登记注册,归入督学人才资源库分类储备。教督委定期从取得督学资格并经过登记注册的人员中聘任兼职督学。
四是督学培训制度。教督委每年制定督学队伍培训计划,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聘请专家,定期开展时事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理论、教育统计、教育测量、教育评价、教育督导、课程改革、学校建设、督导规则、督学纪律等方面的专题讲座。在执行督导检查任务之前,适时组织兼职督学现场实习、专题研讨,保证督导检查的质量。(天津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