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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台多项政策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添加日期:2014/4/2 16:37:46   浏览次数:750   文章来源:全国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   加入收藏

  温州市是浙江省承担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两个城市之一。2011年11月13日,温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起草制定了9个配套文件,在多个方面出台了具有突破意义的改革举措,其主要做法如下:

  一、深化改革,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一是探索分类管理机制。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确实是非营利性的,也可以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

  二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开放教育投资、生产、供给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形成不同投资主体、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推出一批重点项目引进民间资金建设优质学校,推出一批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品牌学校进入教育引资市场,交给社会团体或个人办学,建设全国一流的民办学校。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有教育情结、教育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营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

  三是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教育投融资平台,借助温州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鼓励民办教育协会组建担保公司,服务民办学校。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民办学校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探索教育信托投资,支持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探索创建教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教育产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学校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政府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二、加大扶持,健全教育公共政策

  一是加大财政奖补力度。从2011学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从升等创优、教师培训、评优评先、贷款贴息、中高职毕业生培养等方面对民办学校进行多方位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各县(市、区)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

  二是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以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及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和相应会计制度为前置条件,根据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30%至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标准为20%至30%。各县(市、区)在三年内按比例执行到位。

  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每所学校享受5年。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由税务部门征缴后按规定给予返还。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市投资办学的,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四是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优先规划民办学校。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五是落实收费自主权。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民办学校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特别优质的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经备案、公示后执行。

  三、强化保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一是保障教师待遇。凡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学校教师,均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困难救助等待遇。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基础工资档案,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二是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应有待遇,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计划中。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特别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按人均3600元的标准在三年内完成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和民办幼儿园三方共同承担。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与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三是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完善全日制公、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转入所在地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或人才中心教育分部实行人事代理,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职称评审、计发退休生活待遇的依据,退休时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实行人事代理并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公办学校的招聘考核,一经录用,工龄、教龄予以连续计算。通过三年努力,使公、民办学校教师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自由流动。

  四是推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必须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人才中心教育分部,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才中心指导。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

  四、突出重点,理顺学校财务管理

  一是建立合理回报制度。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相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2倍的利息。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

  二是明晰产权属性。明确出资财产属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所有,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办学积累的所有权,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三是依法加强财产管理。按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同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执行民办事业单位相应的会计制度。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温州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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