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多措并举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试点
2009年以来,福建省在台江区等11个县(市、区)开展“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试点。2010年,该省被确定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省份。在试点工作中,福建省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1-2012年,继续在台江区等11个县(市、区)开展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试点,以骨干教师、超编教师为重点,调整、优化教师配置,使教师数量、学科结构基本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缩小骨干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分布差距,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初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在试点基础上,福建省拟2013年在全省推行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力争2017年全省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二、细化工作内容
——落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将县域内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 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制度、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考核办法、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逐步缩小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师资配置差距,为统筹配置师资、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奠定基础。
——开展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坚持教师队伍结构调整与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教师调整补充与培训提高相结合,组织教师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交流范围:原则上在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进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先实行分片区交流,以县域内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个片区,在片区内进行教师校际交流。
交流对象: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列为应交流对象,每年交流人数原则上为应交流对象的10%左右;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每届一般3~5年)的校长原则上也要进行交流。在同一所学校工作不满6年的教师和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参与交流。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参与校际交流。
交流形式:坚持组织选派与教师个人志愿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师校际交流工作。
一是指导性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方案,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实施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师交流。
二是岗位竞聘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部分中、高级教师岗位,统一组织县域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岗位竞聘,促进教师校际交流。
三是校际协作交流。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的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进行教师协作交流,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是个人申请交流。符合校际交流条件的在职教师,可自愿申请到异校任教,经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种形式建设教师周转房,优先保证校际交流教师使用。
二是完善教师校际交流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校际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具备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可优先聘任中、高级职务;交流到异校中、高级岗位的教师,其在原学校聘任的中、高级职务的细分等级可以保留。
三是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导向作用。实施城镇学校教师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引导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四是消除教师后顾之忧。切实解决教师交流中工作、生活等困难,因病、孕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不纳入交流。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参与“二次交流”时,应优先考虑其交流意愿。参与过校际交流的教师退休时,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其在当地曾任教的一所学校,为其提供退休管理和服务。
四、加强考核管理
省教育厅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纳入“教育强县”、“对县督导”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范围;各设区市和有关试点县(市、区)相应建立评估、反馈机制,不断完善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妥善处理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与学校实施教师日常管理、教师校际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的关系,促进教师队伍素质和义务教育质量整体提升。 (福建省提供)